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紀嚴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 律師複代理人 呂奕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童子瑋 因本院108年度選字第8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22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涉訟案件,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50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林淑鳳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何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