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99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俐嫺┌──────────────────────────────────────────────────┐│附表(一):99年度司催字第3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甲○○│彌陀農會信│00-0000000│13,630元│99年6月10日│FA0000000│││││用部││││││└──┴──────┴─────┴──────┴────────┴───────┴──────┴───┘┌──────────────────────────────────────────────────┐│附表(二):99年度司催字第3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甲○○│彌陀農會信│00-0000000│空白│空白│FA0000000│││││用部││││││├──┼──────┼─────┼──────┼────────┼───────┼──────┼───┤│002│甲○○│彌陀農會信│00-0000000│空白│空白│FA0000000│││││用部││││││├──┼──────┼─────┼──────┼────────┼───────┼──────┼───┤│003│甲○○│彌陀農會信│00-0000000│空白│空白│FA0000000│││││用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