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32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維真 上列上訴人柯維真與被上訴人 陳瑞芳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貳仟伍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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