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58號上訴人 許傳奇
許力元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被上訴人以上訴人許傳奇之債權人身分,主張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上訴人2人間之不動產買賣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請求上訴人許力元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經查被上訴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萬2,550元(見原審卷第9、157頁),且低於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見原審卷第147頁),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5萬2,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陳蒨儀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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