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9284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江仲璵 債務人緯登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福文
一、債務人緯登照明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參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查本件債務人楊福文之戶籍地址為臺中○○○○○○○○○,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顯有住所不明之情事,而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前開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故債權人對債務人 莊竣安 之聲請不合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