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9號聲請人 劉育麟 相對人 陳吉義 相對人 葉乃萍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無利息100年度司票字第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備考││號││(新台幣)│││├──┼────────┼─────────┼────────┼──┤│001│98年10月28日│100,000元│未載││└──┴────────┴─────────┴────────┴──┘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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