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23號103年度附民字第325號原告 羅桂嵐 被告 范憶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1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葉韋廷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