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9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麗綢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麗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麗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麗綢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四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二罪),於105年10月12日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6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104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6年9月1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4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8月27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2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