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裁聲字第6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618號聲請人 曾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7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73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因失業在家並無收入,四處告貸無門,顯無資力,於一時之間,實難以籌借本案聲請再審的裁判費,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1項規定,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然查聲請人對其本身窘於生活且有何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胡國棟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伍榮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