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易字第1號
聲請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受處分人  張家輔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士
秩字第49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
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張家輔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以107年度士秩字第49號裁處罰鍰2000元確定,惟
受處分人逾期未繳納罰鍰,爰聲請裁定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受處罰人依其經
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3個月內分期完納;罰
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20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法條規定,
移送機關得向法院聲請對受處罰人原被法院裁定科處之罰鍰
易以拘留之情形,自應係移送機關於法院裁處後,先依法合
法通知受處罰人,而受處罰人逾期不完納之情形者,聲請人
始得向法院聲請對受處罰人易以拘留。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
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則為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
2項所明定,並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所準用。
三、經查,聲請機關係將受處分人之執行通知書於民國107年11
月27日送達受處分人戶籍所在地即臺北市○○區○○○路○
段○○○巷○○號4樓之4,惟因受處分人已於107年10月8日
入監,查訪住所無人回應,無法完成送達,有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大同分局107年11月28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且受處分人確自107年10月8日起因另案於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為憑,是聲請機關之執行通知書迄未
合法送達;況本院107年度士秩字第49號裁定係於107年12
月12日始確定,聲請機關為上開送達執行通知書之行為時,
該裁定尚未確定。綜上,應認本件通知執行之程序尚有欠缺
,尚不生逾期未完納而得聲請易以拘留之問題,本件聲請於
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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