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劉錦洲 相對人 陳佳函 律師即 呂碧貞 之遺產管理人關係人 張文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段第二十八行,關於「相對人陳佳函律師即 彭坤培 之遺產管理人為對象」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陳佳函律師即呂碧貞之遺產管理人為對象」;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段第一行,關於「被繼承人呂碧貞於109年11月27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呂碧貞於111年4月10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