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1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弘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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