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461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461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蘇俊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202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蘇俊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品編號B0000000)沒收銷燬,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3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2026號

  被   告 蘇俊龍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巷000號

            居彰化縣○○鎮○○巷0○0號2樓(

             10號房)

            (現另案於法務部○○○○○○○彰

              化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俊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4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3年4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10月13日20時許,在彰化縣○○鎮○○巷0○0號2樓之租屋處,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10月14日14時45分許,為警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執行搜索,經警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0847公克)及吸食器1組。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確呈犯罪事實所載陽性反應,此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1200008號鑑驗書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於前開案件執行完畢後仍再犯,罪質相同,足認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本案並無加重最輕本刑過苛情事,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檢察官 林芬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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