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政治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政治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蘇政治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定刑。爰考量附件所示二罪分別係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犯罪性質及所侵害之法益均不相同,惟犯罪時間尚屬接近,兼衡受刑人觸犯上開罪名所顯現之人格、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及附件編號1已執行完畢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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