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婚字第4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於民國84年11月26日結婚,被告迄今離家20年,兩造呈分居狀態20年,被告因吸毒遭通緝,且負債累累,討債人士到家威脅恐嚇,影響子女正常生活,兩造已未共同生活,被告亦未給付任何家庭開銷,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9、10款規定,請求擇一判准兩造離婚。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又所謂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係指夫或妻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而言,不僅須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並須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始為相當。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個人入出境資訊資料、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被告無入出境紀錄,因毒品事件多次反覆入監,最後一次於108年9月1日出監,嗣於110年3月8日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迄今已2年,被告未出境,惟因案遭通緝行蹤不明,與原告斷絕聯繫,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亦可認被告主觀上確有拒絕同居之意,被告復未到庭或以書狀陳明有何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揆諸上揭說明,被告已構成惡意遺棄。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訴請離婚,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原告雖另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9、10款規定訴請離婚,然其係同一原告對於同一被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以單一之聲明,主張數項訴訟標的,要求法院擇一而為其勝訴判決,為選擇合併之訴。原告上開請求既有理由,而獲勝訴判決,則本院就此部分即無庸再為審理,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4,5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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