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祐吉 即傑泓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曼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江昌保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6,93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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