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志東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志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志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嗣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3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308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0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送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5月6日,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2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郭豫珍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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