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2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民國95年2月2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5年12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96年2月14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5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2月22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96年2月14日,有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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