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郭金鑫 訴訟代理人 林家弘 律師
盧虹樵 被告 歐紋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4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歐紋秀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郭金鑫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育汝
法官孫偲綺法官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