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4549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玖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ㄧ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下同)095年11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300,000元正,期限為20年,自096年01月03日起至116年01月03日止,每個月為一期,共分240期,並有利息之約定,貸款利率按本行公告指標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76%計算,目前利率1.79%,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上述借款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上開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住宅貸款契約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立有住宅貸款契約為憑。
二、詎料自099年02月08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尚共積欠本金2,889,224元整及如請求金額之利息、違約金。依住宅貸款契約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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