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佳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佳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佳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規定甚明。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經執行完畢,惟因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係「未執行完畢」(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3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應與附表編號
3、4所示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陳佳宏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8日下午5時│107年3月6日│106年3月12日│││40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410、2431號│字第2410、2431號│字第667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沙簡字第462│107年度沙簡字第462│107年度訴緝字第258││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20日│107年8月20日│107年11月2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沙簡字第462│107年度沙簡字第462│107年度訴緝字第258││決││號│號│號││├────┼─────────┼─────────┼─────────┤││判決確定│107年9月10日│107年9月10日│108年1月2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563號(編號│字第14563號(編號│字第1436號(編號3│││1至2判決應執行有期│1至2判決應執行有期│至4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已執畢)│徒刑5月,已執畢)│徒刑7月)│└──────┴─────────┴─────────┴─────────┘┌──────┬─────────┬─────────┬─────────┐│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恐嚇取財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12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667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8││││實││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2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8││││決││號││││├────┼─────────┼─────────┼─────────┤││判決確定│108年1月2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36號(編號3│││││至4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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