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八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八九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陳世宗~B法官林信旭~B法官許炎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蘇萱~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詹顯能 │玉山銀行八德分行│八十九年五月十三日│貳萬元│AD三三八三四五││││││││六││├─┼─────────┼─────────┼───────────┼────────┼────────┼──┤│2│詹顯能│玉山銀行八德分行│八十九年五月十三日│貳萬元│AD三三八三四五││││││││七││├─┼─────────┼─────────┼───────────┼────────┼────────┼──┤│3│詹顯能│玉山銀行八德分行│八十九年五月十三日│貳萬元│AD三三八三四五││││││││八││├─┼─────────┼─────────┼───────────┼────────┼────────┼──┤│4│詹顯能│玉山銀行八德分行│八十九年五月十三日│貳萬元│AD三三八三四五││││││││九││├─┼─────────┼─────────┼───────────┼────────┼────────┼──┤│5│詹顯能│玉山銀行八德分行│八十九年五月十三日│貳萬元│AD三三八三四六││││││││0││├─┼─────────┼─────────┼───────────┼────────┼────────┼──┤│6│詹顯能│玉山銀行八德分行│八十九年五月十三日│貳萬元│AD三三八三四六││││││││二││├─┼─────────┼─────────┼───────────┼────────┼────────┼──┤│7│詹顯能│玉山銀行八德分行│八十九年五月十三日│貳萬元│AD三三八三四六││││││││三││├─┼─────────┼─────────┼───────────┼────────┼────────┼──┤│8│詹顯能│玉山銀行八德分行│八十九年五月十三日│貳萬元│AD三三八三四六││││││││四││├─┼─────────┼─────────┼───────────┼────────┼────────┼──┤│9│詹顯能│玉山銀行八德分行│八十九年五月十三日│貳萬元│AD三三八三四六││││││││五││├─┼─────────┼─────────┼───────────┼────────┼────────┼──┤│0│詹顯能│玉山銀行八德分行│八十九年五月十三日│貳萬元│AD三三八三四六│││1│││││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