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小字第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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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亞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1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至被告公司上班,經該公司派往彰化基督教醫院
處理冷氣清潔及維護之工作,惟被告卻積欠原告自民國96年
11月至97年1月9日,共計2個月又9日之薪資新台幣(下同)
68312元。迭向被告催討,卻未獲支付等語。爰聲明判決如
主文所示。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公司之扣繳憑單、支
票、勞資爭議協調會議記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等
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僱傭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薪資68312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7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引用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據同法
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
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