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職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職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職字第二九號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胡欣怡 間聲請法官迴避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度聲字第二八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駁回,因未能送達,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三號裁定正本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葉勝利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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