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994號
原 告 黃耀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崇榮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5,00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