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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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65號原告 李明清 被告 邱于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439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張志偉法官楊鑫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柑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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