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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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二0二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前經本院台中簡易庭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判決(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二0二六號),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叄年,嗣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以裁正更正當事人欄並確定。惟於緩刑期前,即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叄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七號),並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朱光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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