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1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誠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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