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82號原告 張永琪
張秀蓮 張秀蘭 張玉珊 張僑宸 共同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 律師
高肇成 律師被告 羅月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世誠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