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7號原告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 律師複代理人 吳宜星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陳嘉宏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