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0號原告 王彩霞 被告 蔣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曾聲請對被告蔣清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蔣清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16,835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24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