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2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6265號),本院認不得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甲○○明知「真三國無雙」、「三國誌7」等遊戲係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榮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竟基於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犯意,於民國96年6月2日上午11時,在高雄市○○○路○○○號9樓之1住處上網下載此等遊戲,重製於其所有之記憶卡內,復基於散布上開遊戲軟體重製著作物之意圖,以其在露天拍賣網申設之「myconor」帳號為名,刊登欲將PSP(SONYPLAYSTATIONPORTABLE)遊戲主機附贈含有上開盜版遊戲軟體之記憶卡,並以新臺幣8,000元價格販賣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下標得標後,伺機將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上開重製物送交購買者,經警佯裝顧客購買,甲○○即於96年6月2日晚間7時許,在高雄市○○路與仁智街口,將該記憶卡交付買家,以此方式散布上開重製物,經警當場查獲,扣得該記憶卡,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重製罪及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散布非法重製物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重製罪及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散布非法重製物罪,該二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經查,告訴人光榮公司業與被告達成民事和解,並以書狀撤回告訴,有96年10月2日撤回告訴狀及和解契約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1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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