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簡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苗簡字第265號上訴人 傅德堂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0年度苗簡字第265號與被上訴人 傅玉蘭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不服本院110年9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8,840元【計算式:上訴人占用被上訴人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如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110年4月20日法字第30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綠色部分fehjkigf面積12.56平方公尺之水溝西側水泥磚牆部分×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500元=1萬8,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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