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202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203號上訴人即被告 宋志逸 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志逸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貳年拾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宋志逸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第3項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7月25日執行羈押,至102年10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江奇峰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