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司調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蔡淑慧
相 對 人 青潭寶塔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轄;另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揭規定。民事
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承購之塔位位置無端遭
受變更且位置不佳,為向相對人請求回復塔位位置或賠償所
受損害,因此聲請本件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登記址位於非屬本院轄區之新北市新店區,
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可參,是本件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移轉管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