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7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被告住所欄及犯罪事實內關於「松林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松明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被告住所欄及犯罪事實內關於「松林街」之記載,均係「松明街」之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參照前揭一之說明,自應由本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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