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11號原告林O妤法定代理人 林清良 兼法定代理 羅曉珮 人原告等與被告 黃韋傑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