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告 莊浚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7,6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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