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訴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丞諺選任辯護人張昱裕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27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有明文。
三、告訴人 黃建興 、 許美秀 告訴被告洪丞諺告訴人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告訴人等業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為證,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李殷君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