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發之拘票二紙、警員職務報告書二紙、送達證書三份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無訛,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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