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簡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458號

原告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訴訟代理人 張啓群

被告 潘瑩眞陳月招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瓦斯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中,關於「被告 郭尚東 」,均應更正為「被告陳月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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