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原告 周玉霞 訴訟代理人 林蓓玲 律師
林承琳 律師複代理人 吳惠茹 追加被告 吳厚嫻 追加被告 吳厚德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被告 吳周南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追加被告 林美玲 追加被告 吳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