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87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及地下1樓代理人 李文盛 債務人 施正良 債務人 曾麗雲
一、債務人施正良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陸拾玖萬叁仟伍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捌萬伍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0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玖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施正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麗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