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伍佰參拾玖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肆佰參拾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