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1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1162號上訴人即被告丁○○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9號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9824號、298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判決參照)。是以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丁○○(下稱被告丁○○)前於民國(下同)86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112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90年8月2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2年2月21日因假釋期滿視為執行完畢,復自93年3月起,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概括犯意,以擔任「双銀融資顧問公司」(下稱双銀公司,址設高雄市○鎮區○○○路○○○號)實際負責人或貸款顧問之身分,或自行,或另利用不知情之 陳宥彤 (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向欲貸款但不符合銀行貸款條件如附表一客戶欄編號1至17所示之客戶 游玉 英等17人,宣稱可以幫渠等通過申請,但需收取5%至15%不等之傭金, 經渠 等提供相關身分、存摺等資料後,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亞高貿易有限公司」、「 許永 興」、「和記餐盒食品廠有限公司」、「 黃月琴 」、「松信資訊有限公司」、「 許崑 松」、「互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張頌哲 」、「華興集郵社」、「 魏新淵 」、「 捷莉 服裝行」、「 王愛卿 」、「新營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陳泰 仁」印章各1枚後,蓋用在以電腦製作列印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職務證明書、薪水單上(偽造之印文、枚數詳如附表一偽造文書欄所示),復以電腦製作列印方式偽造如附表一偽造文書欄所示之相關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資料,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局之被保險人資料等文件(上開偽造文書之名稱、份數等詳如附表一偽造文書欄所示),復於附表一申請欄編號1至26所示申請時間,以附表一客戶欄編號1、2、4、6、8至10、12至
15、17之客戶名義,或在申請書上填載不實之任職公司、薪資、職位等信用資料,或進而附上如附表一申請欄所示檢附之偽造文書而行使之,向如附表一申請欄編號1至26所示受理銀行申請現金卡、信用卡或貸款,上開受理銀行,或因而陷入錯誤,並寄發現金卡、信用卡或核撥貸款予申請人,或未因此陷入錯誤拒絕申請(各申請案之申請人即客戶、時間、受理銀行、詐欺方式,檢附之偽造文書、申請結果等均詳如附表一申請欄所示),足以生損害於「亞高貿易有限公司」、「 許永興 」、「和記餐盒食品廠有限公司」、「黃月琴」、「松信資訊有限公司」、「 許崑松 」、「互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張頌哲」、「華興集郵社」、「魏新淵」、「捷莉服裝行」、「王愛卿」、「新營機械工業有限公司公司」、「 陳泰仁 」,及各該受理銀行、各該偽造存摺之存款銀行、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市國稅局、勞工保險局對稅務資料、投保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於94年1月11日 萬泰 銀行中正分行小額貸款中心副理子○○察覺丁○○所遞件申請附表一申請欄編號3、10、12所附申請有異,報警偵辦,經警於94年1月20日上午10時15分,在高雄市○鎮區○○○路○○○號双銀公司,搜索後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物品(包含附表一偽造文書欄所示各扣案之偽造文書);繼之因台北富邦銀行承辦人員 劉雅莉 於95年3月11日丁○○所遞件申請如附表一申請欄編號26所附之資料有異而報警後循線查獲之事實,除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3部分業經被告丁○○坦承不諱外,復經證人即附表一所示之委託客戶 蔡博 任、 莊燿 鴻、 黃百才 、 陳葦昌 、 陳德 源、 盧信賢 、 白能杰 、 魏旭永 、 江明 峻、 陳萬進 、 陳吉 藤、陳葦昌、 黃志 強、證人即双銀公司員工陳宥彤、亞高公司特助 金泓信 、亞高公司財務長劉奕
辰、新營機械工業公司負責人陳泰仁、大眾銀行銀行之告訴代理人丙○○、中華商業銀行之告訴代理人甲○○、聯邦銀行銀行之告訴代理人戊○○、台新銀行之告訴代理人乙○○、寶華銀行之告訴代理人己○○、中國信託銀行之告訴代理人庚○○、國泰世華銀行之告訴代理人辛○○、安泰商業銀行之告訴代理人壬○○、第一銀行五甲分行作業經理 戴雪琴 、三信三民分社經理 黃定雄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稅務員癸○○證述在卷,並有附表一編號1至16之申請人 張游 玉英 等之客戶資料表、附表一所示扣案之偽造文書、附表四所示之物品,暨附表一申請欄所示之貸款等申請書及檢附之偽造之文書扣案可資佐證,復經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8年6月30日台新總作服帳務字第00000006586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業務控管部98年6月29日國事業控字第0000000398號函、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8年7月13日渣打商銀CB-OPS00000000號函及所附相關申請資料、勞工保險局94年5月9日保政一字第09460000630號函、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94年5月5日南區國稅資訊字第0940013226號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年5月10日財高國稅資字第0940032837號函覆在卷,並有所檢送之所得清單、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在卷可參。就其所否認附表一編號14至編號17所示部分,審酌其坦承確有接受附表一編號12所示客戶 陳志 清之委託辦理貸款,並替 陳志清 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文書;而扣案上開偽造文書欄之各偽造文書上相關記載,核與附表一申請欄編號14-17申請資料記載及檢附之偽造文書均相符合;參以被告丁○○自承並未將所偽造文書交付客戶,且於行準備程序時坦承上開附表一編號14-17確為其所為等情(見原審㈡卷第144頁),而認其所持之辯解並無可採。證人即附表一客戶編號1 游玉英 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雖證稱:「93年10月中旬有到亞高貿易公司上班是作業員,但93年9、10、11月員工薪資表是偽造的,92年扣繳憑單是偽造的」、「93年2月份之亞高公司在職證明書是我向許永興要的,薪資袋也是我的,我忘記有無向新竹、中華等銀行申請現金卡」等語,惟其證稱:「曾於93年10月間是在亞高公司上班」,核與證人即亞高公司實際負責人 劉奕辰 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公司登記負責人是許永興,實際負責人是我, 蔡博任 等19人(含游玉英)的在職證明、扣繳憑單、薪資袋、國稅局資料、勞保資料都不是亞高公司的,從來沒有見過游玉英,薪資袋不是亞高公司的薪資袋,亞高公司員工6人」等語不符,且與游玉英提供予新竹銀行、中華銀行資料上記載之任職情形,亦有不符,是證人游玉英此部分之證言,應非事實,難以此為有利被告丁○○之認定;至起訴書就附表一所示偽造文件其中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部分,就名義人為各該出具扣繳憑單公司均誤載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惟均經蒞庭檢察官更正,因認被告丁○○附表一所示之犯罪事證明確,另敘明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及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雖已刪除,惟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丁○○較為有利,而員工職務證明書、工作證,係表示服務之證書,因此應係刑法第21
2條之特種文書。又敘明薪資單,存摺內頁往來明細,係屬私文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祗須扣繳單位依規定格式據實填製完整,即屬有效,並不以蓋用專用章為其生效要件,是未蓋用開發單位之申報專用章,然其內容均已載明各該扣繳單位即公司行號名稱、地址及扣繳義務人(即各該公司行號負責人)之姓名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亦屬私文書。勞工保險為社會保險,符合法定要件之雇主須為勞工強制投保,勞工保險局與勞工之間之保險契約法律關係,並非基於私經濟之地位成立,是勞工保險局執行勞工保險職務所製作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應屬公文書之;國稅局所得查詢清單,乃公務員職務關係所製作,亦屬公文書;因而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第56條、第55條、第216條、第
211條、第210條、第212條、第339條第1項規定,從一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且係累犯;再敘明被告丁○○利用不知情之員工陳宥彤申請貸款、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印章,為間接正犯,所犯偽造印章、偽造印文及如附表一偽造文書欄之標明未經起訴之偽造文書或並進而行使之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犯行;如附表一申請欄中標明未經起訴之行使偽造文書犯行、附表一申請欄中標明該申請案未經起訴所犯行使偽造文書(私文書、公文書、特種文書)、詐欺取財犯行,及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97年度偵字第2982
3號),雖均未據起訴,然與已起訴之部分,有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理判決,附表一偽造文書欄所示之員工職務證明書、工作證,係表示服務之證書,應係刑法第212條之特種文書,起訴書認係偽造私文書,惟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自無庸變更法條,附表一所示偽造存摺往來明細(私文書),係由附表一所示申請人提供本人存摺後,經以電腦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摺明細(私文書),被告丁○○係在存摺內頁上製作創設新的資金往來明細,依核其性質應屬偽造,公訴人認係變造,應係誤會,因「偽造」與「變造」皆屬同一條項之罪名,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經審酌被告丁○○為貪圖不法利得,為附表一客戶欄所示客戶辦理貸款、現金卡、信用卡,竟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並向附表一申請欄所示之受理銀行,以不實之任職資料及行使上開偽造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詐取貸款、現金卡、信用卡得逞11件(其中貸款7件、貸得新臺幣219萬元、其餘為信用卡、現金卡),未得逞15件,且期間雖一度於94年1月22日遭查獲仍不知警惕再續而為之,行為誠屬可議,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大部分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考量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年8月,且敘明被告丁○○所犯詐欺罪之犯罪時間雖在96年4月24日以前,然因宣告刑已逾1年6月,自無適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依該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不得減刑);另敘明如附表一各申請欄所示之偽造文書(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均已行使交付各該銀行,為各銀行所有,而非被告丁○○所有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然其上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偽造印文,不問屬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另敘明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偽造之印章雖未扣案,然無證據證明已滅失,不問屬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又如附表四所示之扣案物品,均為被告丁○○所有,而分為被告犯罪所用,及犯罪所生之物(指其中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案偽造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應分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上開偽造文書其上偽造之印文,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表五所示扣案物品,雖為被告所有之物,然經核與本案並無直接關連,爰不予宣告沒收。已依卷存證據詳敘所憑認定之證據與認定之理由。所為論敘,經核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量刑亦屬允當。
三、上訴人即被告丁○○於99年5月26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後,於同年6月3日具狀經由台灣屏東監獄提起上訴,於同年6月8日補提上訴理由書謂:其對於連續行使偽造文書之犯行,已於原審審理時雖坦承不諱,然關於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4至17之偽造內容確實是由他人經手,並非全然為其所為,原審並未予再行詳查清楚,請鈞院再予查明;又所犯偽造文書案件亦請鈞院得為減刑,其因個性老實,不知人心險惡,因而誤交損友,遭人利用而觸犯本案,事後深感後悔,且係為他人所利用,並無獲得任何利益,目前家庭尚有年邁母親需其奉養,犯後態度良好,請另為從輕發落之判決,以啟自新之機會云云;惟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確有附表一編號14至17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已如上揭所述;上訴人上訴所載之理由,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按之上開規定,被告丁○○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唐奇燕附表一┌─┬───┬───────────────────┬──────────┐│編│客戶│偽造文書欄(含其上偽造之印文)【附註:│申請欄含時間、申請名││號│/申請│該偽造文書未經起訴者,標明未經起訴。該│義人(即前揭客戶/申│││人│偽造文書尚未行使逕於搜索扣押時扣案者,│請人欄所示)、受理銀││││標明已扣案】│行、方式、如有行使偽│││││造文書,用以申請貸款│││││之偽造文書、及申請結│││││果││││││├─┼───┼───────────────────┼──────────┤│1│游玉英│⒈亞高貿易有限公司93年12月、94年1月、│申請欄編號1││││2月薪資袋各1份【每份其上有亞高貿易│94年3月3日佯稱游玉││││有限公司偽造印文3枚、許永興偽造印文│英為亞高貿易有限公司││││3枚】【未經起訴】。│(下稱亞高公司)在職││││⒉亞高貿易有限公司94年3月2日職務證明│員工,持前開偽造文書││││書1份【其上有亞高貿易有限公司1枚、│,向新竹銀行申請貸款││││許永興印文1枚】。│而行使之,然新竹銀行││││⒊勞工保險局93年12月3日至94年3月3日│未陷入錯誤以評分不足││││(公訴人誤載為92年度)被保險人投保資│駁回貸款之申請,而詐││││料表1份。│欺取財未遂。(申請資│││││料出處:警五卷第46-5│││││2)│││├───────────────────┼──────────┤│││⒈亞高貿易有限公司94年2月18日職務證明│申請欄編號2││││書1份。【其上亞高貿易有限公司偽造印│94年2月佯稱游玉英為││││文1枚、許永興偽造印文印文1枚】│以亞高公司員工檢附前│││││開偽造文書,向中華銀│││││行申請現金卡而行使之│││││,然中華銀行為陷入錯│││││誤拒貸,而詐欺取財未│││││遂。(卷證出處:警二│││││卷116-122)││││││││├───────────────────┼──────────┤│││【以下均已扣案】│無。││││⒈亞高貿易有限公司92年9、10月薪資單各│││││1份。│││││⒉亞高貿易有限公司員工識別證(職稱:店│││││長)1份。│││││⒊92年度亞高貿易有限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份。│││││││├─┼───┼───────────────────┼──────────┤│2│蔡博任│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帳戶蔡博任帳│申請欄編號3││││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內之往來提存明細│94年1月11日佯稱蔡││││1份。│博任係亞高公司員工,││││⒉亞高貿易有限公司94年1月11日在職證│並檢附前開偽造文書向││││明1份。【其上有亞高貿易有限公司印文│ 萬泰銀 行申請貸款而行││││1枚、許永興印文1枚】│使之,萬泰銀行未因此││││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陷入錯誤,拒絕貸款而││││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份。│詐欺未遂。(警六卷94││││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1年度綜合所得稅│至43頁)【行使前開偽││││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份。【未經起訴】│造文書⒊⒋部分,未經│││││起訴】│││├───────────────────┼──────────┤│││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帳戶蔡博任帳│申請欄編號4││││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內之往來提存明細│94年1月12日佯稱蔡博││││1份。│任係亞高公司員工並檢││││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附前開偽造文書以行使││││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份。│,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貸│││││75萬元,然國泰世華銀│││││行未因此陷入錯誤拒絕│││││貸款而詐欺未遂。│││││(警三卷70頁)│││├───────────────────┼──────────┤│││【以下均已扣案】│無││││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帳戶蔡博任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內之往來提存明細│││││1份。│││││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份。│││││⒊亞高貿易有限公司94年1月11日在職證明│││││2份。【其上有亞高貿易有限公司印文1枚│││││、許永興印文1枚】││├─┼───┼───────────────────┼──────────┤│3│白能杰│【以下均已扣案】│無。││││⒈華南商業銀行台大分行帳號00000000號帳│││││戶白能杰存摺內之往來明細1份。│││││⒉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份。│││││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份。││├─┼───┼───────────────────┼──────────┤│4│ 莊燿鴻 │⒈中國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申請欄編號5││││公訴人誤載為000000000000)之帳戶交易│93年6月29日詐以莊燿││││往來明細查詢單1份。│鴻為和記餐盒食品有限│││││公司總務助理、月薪3│││││萬8仟元等之申請貸款│││││,並檢附前開偽造文書│││││,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請│││││貸款而行使之,經核貸│││││8萬元。(警三卷66至│││││68頁)│││├───────────────────┼──────────┤│││【以下均已扣案】│無。││││⒈93年和記餐盒食品廠有限公司員工在職證│││││明2份。【每份其上均有和記餐盒食品廠│││││有限公司印文1枚、黃月琴印文1枚】│││││⒉和記餐盒食品廠有限公司9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一式2聯)。│││││││├─┼───┼───────────────────┼──────────┤│5│魏旭永│【以下均已扣案】│無││││⒈華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2號存摺內往來明細1份。│││││⒉華興集郵社93年7月9日在職證明1份。│││││【其上有華興集郵社印文1枚、魏新淵印│││││文1枚。】【未經起訴】││├─┼───┼───────────────────┼──────────┤│6│ 江明峻 │無│申請欄編號6│││││93年3月16日詐以江明│││││峻為松信資訊有限公司│││││企畫、月薪4萬元之申│││││請貸款書,向安泰銀行│││││申請貸款,經貸款60萬│││││元。(警三124至137│││││)【本申請案未經起訴│││││】│││├───────────────────┼──────────┤│││該申請案未附任何偽造文書│申請欄編號7│││││93年9月9日松信資訊股│││││有限公司企畫、月薪4│││││萬元之申請貸款書,向│││││國泰銀行申請貸款(代│││││償專案),然該銀行未│││││陷入錯誤,仍拒絕貸款│││││而未遂。(見警三卷63│││││頁)【本申請案未經起│││││訴】│││├───────────────────┼──────────┤│││【以下均已扣案】│無││││⒈松信資訊有限公司93年在職證明書1份。│││││【其上有松信資訊有限公司印文1枚、許│││││崑松印文1枚】│││││⒉松信資訊有限公司(財政部台灣南區國稅│││││局)9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份。││├─┼───┼───────────────────┼──────────┤│7│黃百才│【以下均已扣案】│無││││⒈勞工保險局93年7月30日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份。││├─┼───┼───────────────────┼──────────┤│8│陳萬進│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巒郵局帳號007152│申請欄編號8││││0-0000000號存摺往來明細2份。│93年10月29日(公訴人││││⒉92年度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綜合所得資│誤載93年11月2日)冒││││料清單1份。│以陳萬進任職久安公司│││││,填載貸款、現金卡申│││││請書並檢附前開偽造文│││││書以行使,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請貸款及現金卡│││││,至使該行陷入錯誤,│││││核貸54萬元及核發額度│││││15萬元之現金卡。(警│││││三卷42-51頁)││││││││├───────────────────┼──────────┤│││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萬巒郵局帳號0071│申請欄編號9││││000-0000000號存摺內往來明細1份。│於93年10月20日冒以久││││⒉久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92年7、8、9月│安公司員工身分,填載││││薪資單各1份。│申請書,並檢附前開偽││││⒊92年度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造文書各1份行使,向││││類所得資料清單1份。│安泰銀行申請貸款,該││││⒋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份。│行陷入錯誤,核貸15萬│││││元。(警三卷106-112│││││頁)【行使前開偽造文│││││書⒈部分未經起訴】│││├───────────────────┼──────────┤│││【以下均已扣案】│││││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萬巒郵局帳號0071│││││000-0000000號存摺內往來明細2份。││││││││││⒉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份。│││││││├─┼───┼───────────────────┼──────────┤│9│ 陳吉藤 │⒈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陳吉│申請欄編號10││││藤之存摺內往來明細資料1份。│94年1月11日冒以任職││││【未經起訴】│松信公司員工,填載申│││││請書,並檢附前開偽造│││││文書,向萬泰銀行申請│││││貸款申請貸款而行使,│││││然萬泰銀行未陷入錯誤│││││拒貸,而詐欺取財未遂│││││(警四卷86-89頁)【│││││行使前開偽造文書部分│││││,未經起訴】│││├───────────────────┼──────────┤│││⒈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陳吉藤)投保資料│申請欄編號11││││表1份。│94年1月5日冒以松信││││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資訊公司員工身分,填││││類所得資料清單1份。│載申請書檢附以前開偽│││││造文書,向國泰銀行申│││││請信用貸款而行使之,│││││然國泰銀行未陷入錯誤│││││拒貸,而詐欺未遂。(│││││警三卷37-88頁)│││├───────────────────┼──────────┤│││【以下均已扣案】│無││││⒈勞工保險局之被保險人(陳吉藤)投保資│││││料表2份。│││││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2份。│││││⒊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陳吉│││││藤之存摺內往來明細資料1份。【未經起│││││訴】││├─┼───┼───────────────────┼──────────┤│10│ 陳韋菖 │⒈高雄三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內之│申請欄編號12││││往來明細1份。【未經起訴】│94年1月11日冒以松信││││⒉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陳葦昌之松信資訊工│資訊公司員工以貸款申││││公司投保資料表1份。│請書檢附前開偽造文書│││││各1份向萬泰銀行請貸│││││,然萬泰銀行未陷入錯│││││誤拒絕貸款而詐欺未遂│││││。(警六卷46-50頁)│││├───────────────────┼──────────┤│││⒈勞工保險局94年1月5日人陳葦昌之松信│申請欄編號13││││資訊工公司投保資料表1份。│94年1月12日冒以松信││││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資訊公司員工檢附前開││││類所得資料清單1份。│偽造文書各1份向國泰│││││銀行以貸款申請書向申│││││貸50萬元遭拒而未遂。│││││(警卷三77頁)││││││││├───────────────────┼──────────┤│││【以下均已扣案】│無││││⒈勞工保險局94年1月5日人陳葦昌之松信│││││資訊工公司投保資料表2份。│││││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份。││├─┼───┼───────────────────┼──────────┤│11│ 景萬和 │【以下均已扣案】│無││││⒈亞高貿易有限公司93年9月、10月薪資單│││││各1份。│││││⒉亞高貿易有限公司員工工作識別證1份。│││││⒊亞高貿易有限公司92年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份。│││││││├─┼───┼───────────────────┼──────────┤│12│陳志清│無│申請欄編號14│││││94年1月15日冒以亞高│││││公司職員,填載信用卡│││││申請書向新竹銀行申請│││││信用卡核卡,額度2萬│││││元。(警五卷20頁,本│││││院卷39、40頁)│││├───────────────────┼──────────┤│││⒈亞高貿易有限公司93年度各類扣繳暨免扣│申請欄編號15││││繳憑單1份。│94年3月2日(公訴人││││⒉勞工保險局94年1月4日被保險人投保資│誤載為93年11月15日)││││料1份。│冒以陳志清為亞高公司││││⒊財政財高雄市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職員,填載申請書,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份。│檢附前開偽造文書,向│││││國泰銀行申請貸款、現│││││金卡,然國泰銀行未陷│││││入錯誤,予以拒絕而未│││││遂。(警三卷25-34頁│││││)│││├───────────────────┼──────────┤│││⒈亞高貿易有限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申請案編號16││││免扣繳憑單1份。│94年3月間(公訴人誤││││⒉勞工保險局94年1月4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載為94年1月6日)冒││││1份。│以陳志清為亞高公司職││││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2度綜合所得稅各類│員,填載申請書,檢附││││所得資料清單。│前開之偽造文書,向台││││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1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新銀行申請現金卡,使││││所得料清單1份。【未經起訴】│台新銀行陷入錯誤而核│││││准發卡。(本院卷47-5│││││6、警二卷16717)【│││││行使前開⒉⒊⒋偽造文│││││書部分未經起訴】│││├───────────────────┼──────────┤│││⒈亞高貿易有限公司93年9、10月薪資單各│申請欄編號17││││1份。│94年3月9日冒以陳志││││⒉亞高貿易有限公司識別證1份。【未經起│清為亞高公司職員填載││││訴】│申請書,並檢附前開偽│││││造文書以行使,向台新│││││銀行申貸,經核貸20萬│││││元。(本院卷58-62)│││││【行使前開偽造文書⒉│││││部分未經起訴】│││├───────────────────┼──────────┤│││【以下均已扣案】│無││││⒈亞高貿易有限公司93年9月薪資單3份、│││││10月薪資單4份。│││││⒉勞工保險局94年1月4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1份。│││││⒊亞高貿易有限公司9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憑單2份│││││⒋亞高貿易有限公司識別證1份【未經起訴│││││】。│││││││├─┼───┼───────────────────┼──────────┤│13│ 陳德源 │無。│申請欄編號18│││││94年2月詐以陳德源為│││││互太通運公司員工向中│││││華銀行申請信用卡,然│││││中華銀行未陷入錯誤而│││││未遂。(本院卷70頁│││││,警五卷31、32)│││││││││││││├───────────────────┼──────────┤│││無。│申請欄編號19│││││94年1月20日詐以陳德│││││源為互太通運信用公司│││││職員,填載貸款申請書│││││向萬泰銀行申請貸款,│││││拒貸而詐欺未遂。│││├───────────────────┼──────────┤│││⒈互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薪資證明1份│申請欄編號20││││。【其上有互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93年9月22日詐以陳德││││枚、張頌哲印文1枚】│為互太通運公司員工,│││││檢附檢附前開之偽造文│││││書向寶華銀行申請現金│││││卡,使寶華銀行陷入錯│││││誤予以核卡額度3萬元│││││。│││├───────────────────┼──────────┤│││【已扣案】│無││││⒈互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薪資證明1份│││││。【其上有互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張頌哲印文1枚】│││││⒉合作金庫銀行五甲分行000000000000號存│││││摺內頁往來明細。││├─┼───┼───────────────────┼──────────┤│14│ 李亭 潔│⒈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申請欄編號21││││號存摺內頁往來明細1份。│93年12年30日(公訴人││││⒉捷莉服裝行在職證明書1份。【其上有捷│誤載為94年12月30日)││││莉服裝行印文1枚、王愛卿印文1枚】│詐以 李亭潔 為捷莉服裝││││⒊捷莉服裝行92年度各類得扣繳暨免扣憑單│行員工,填載申請書並││││1份。│檢附前開之偽造文書向│││││新竹銀行行使,然新竹│││││銀行未陷入錯誤,駁回│││││申請而未遂。(警五卷│││││53-59頁)【行使前開│││││偽造文書⒉⒊未經起訴│││││】│││├───────────────────┼──────────┤│││⒈捷莉服裝行(公訴人誤載財政部臺灣省│申請欄編號22││││區國稅局)92年度各類得扣繳暨免扣憑單│94年1月7日詐以李亭││││1份。│潔任職捷莉服飾行,填││││⒉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載申請書,並檢附前開││││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份。│偽造文書向國泰銀行行│││││使而申貸貸款,致使國│││││泰銀行陷入錯誤核貸27│││││萬元。(警三卷14-19│││││)│││├───────────────────┼──────────┤│││無。│申請欄編號23│││││94年1月11月(公訴意│││││旨誤載1月14日)詐以│││││李亭潔任職捷莉服飾行│││││員工,而向國泰銀行申│││││請2張信用卡(公訴人│││││誤載為3張),使國泰│││││銀行陷入錯誤,予以核│││││卡。(警三卷19-22、│││││訴字卷102頁)││││││││├───────────────────┼──────────┤│││⒈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000000000000號│申請欄編號24││││存摺內頁往來明細1份。│94年1年3日詐以李亭││││⒉捷莉服裝行在職證明書1份。【其上有│潔任職捷莉服飾行,填││││捷莉服裝行印文1枚、王愛卿印文1枚】│載申請書,並檢附前開││││⒊捷莉服裝行92年度各類得扣繳暨免扣憑│偽造文書,向安泰銀行││││單3份。│行使之,安泰銀行因而│││││陷入錯誤,核貸30萬元│││││。(警五卷53-59頁以│││││下)│││├───────────────────┼──────────┤│││【以下均已扣案】│無。││││⒈捷莉服裝行在職證明書1份。【其上有│││││捷莉服裝行印文1枚、王愛卿印文1枚】│││││⒉捷莉服裝行(公訴人誤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2年度各類得扣繳暨免扣憑單│││││4份。│││││⒊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000000000000存│││││摺內頁往來明細1份。││├─┼───┼───────────────────┼──────────┤│15│ 黃志強 │⒈松信資訊有限公司92年度各類所得所得繳│申請欄編號25││││暨免扣繳憑單1份。│94年4月28日詐以黃志││││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強為松信資訊公司員工││││類所清單1份。【未據起訴】│,填載申請書並檢附前││││⒊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1份。│開偽造文書,向新竹銀││││【未據起訴】│行申請貸款,然新竹銀│││││行未陷入錯誤,予以駁│││││回而未遂。(警五卷62│││││-68頁)【行使偽造文│││││書⒉⒊部分未據起訴】││││││││├───────────────────┼──────────┤│││【以下均已扣案】│無。││││⒈松信資訊有限公司在職證明2份。【其│││││上各有松信資訊有限公司偽造印文1枚、│││││許崑地偽造印文1枚,共計有松信資訊有│││││限公司偽造印文2枚、許崑地偽造印文2│││││枚】│││││⒉松信資訊有限公司92年度各類所得所得繳│││││暨免扣繳憑單3份。│││││⒊92年度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清單1份。【未據起訴】│││││││├─┼───┼───────────────────┼──────────┤│16│盧信賢│【以下均已扣案】│無。││││⒈亞高貿易有限公司人事部工作證2份。│││││⒉91、92年度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清單各1份。【未據起訴】││├─┼───┼───────────────────┼──────────┤│17│ 張永 豐│⒈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申請欄編號26││││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份。│95年3月11日冒以張永││││⒉新營機械工業公司94年各類所得扣繳暨│豐為新營機械工業公司││││免扣繳憑單1份│員工,填載申請書並檢││││⒊新營機械工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其上│附前開偽造文書,向台││││有新營機械工業公司偽造印文1枚、陳│北富邦銀行申請貸款,││││泰仁印文1枚】│然台北富邦銀行未陷入│││││錯誤,予以駁回,而未│││││遂。│││││││││││└─┴───┴───────────────────┴──────────┘附表二:
┌──┬───┬───────────────┬─────────────┐│編號│申貸人│起訴事實│卷附實際申請文件及卷證出處│││/客戶│││├──┼───┼───────────────┼─────────────┤│1│游玉英│被告為附表一申請案編號1之申請│如附表一申請案編號1所載。││││時,尚有行使亞高公司92年9、10│警五卷46至52頁││││、11月薪資單、亞高公司員工識別│││││證、92年度亞高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2│莊燿鴻│被告於92年8月26日(公訴人誤載│申請書、信用卡帳單、玉山銀││││為12月)以和記餐盒食品廠有限公│行(警五卷33頁)││││司(公訴意旨誤載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偽造文書,向中華│││││銀行申請信用卡,有核卡,額度3│││││萬元。││├──┼───┼───────────────┼─────────────┤│3│莊燿鴻│被告於93年8月23日以和記餐盒食│申請書、日盛銀行「MONEY││││品廠有限公司(公訴意旨誤載為財│CARD」正反面(警六卷32頁││││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偽造文│││││書及現金卡申請書向萬泰銀行申請│││││現金卡拒貸。││├──┼───┼───────────────┼─────────────┤│4│魏旭永│被告於93年7月13日以華南商業銀│申請書,所附資料未留存。(││││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警五卷69頁)││││存摺內往來明細1份之偽造文書及│││││貸款申請書向新竹銀行申貸評分不│││││足,駁回申請。││├──┼───┼───────────────┼─────────────┤│5│魏旭永│被告於91年月24日以以華南商業銀│申請書、軍人身分證(訴字卷││││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83-84頁所附萬泰商業銀行98││││存摺內往來明細1份之偽造文書│年7月9日泰中客字0000000││││現金卡申請書向萬泰銀申請現金卡│05911號函)││││,有核卡,額度30萬元。││├──┼───┼───────────────┼─────────────┤│6│江明峻│被告於90年10月16日檢附松信資訊│申請書、軍人身分證影本、新││││有限公司93年在職證明書1份、92│轉存摺、軍人薪資單(警六卷││││年松信資訊有限公司(誤載為財政│28頁、本院卷83-88所附萬││││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泰商業銀行98年7月9日泰中││││繳暨免扣繳憑單之偽造文書,以現│客字000000000000號函)││││金卡申請書向萬泰銀行申請現金卡│││││有核卡,額度30萬元。││├──┼───┼───────────────┼─────────────┤│7│陳吉藤│被告為附表一申請案編號10之申請│如附表一申請案編號10所示││││案時,尚行使有以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陳吉藤)投保資料表之偽造│││││文書。││├──┼───┼───────────────┼─────────────┤│8│陳韋菖│被告於91年1月18日、1月18日(│申請書、軍人證(警卷六第44││││卷附資料僅有91年1月18日之信用│53頁)││││卡申請資料,公訴意旨誤載為91年│││││3月11日)檢附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之偽造文書向萬泰銀│││││行申請信用卡、現金卡。││├──┼───┼───────────────┼─────────────┤│9│陳韋菖│被告於93年4月6日以偽造南區管│申請書、南區管理處局帳號││││理處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往來││││得易通企業社在職證明書、申請書│明細、得易通企業社在職證明││││向寶華銀行申請現金卡,核卡額度│書(見警卷二第197-205頁)││││2元。│││││││├──┼───┼───────────────┼─────────────┤│10│景萬和│93年9月16日以92年度亞高公司各│浩大行92年各類所得繳暨免扣││││類所得繳暨免扣繳憑單向國泰銀行│繳憑單(警三卷33-36頁)││││申請信用卡現金卡均拒絕發予。││├──┼───┼───────────────┼─────────────┤│11│陳志清│被告為附表一申請案14向新竹銀行│申請書││││申請信用卡時尚有檢附亞高貿易有│││││限公司薪資單、亞高公司(公訴人│││││誤載為南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局94年1│││││月4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等偽造文│││││書而行使。││├──┼───┼───────────────┼─────────────┤│12│陳志清│被告於94年6月1日檢附亞高貿易│申請書,並未附任何資料(見││││有限公司薪資單、亞高公司(公訴│警六卷18-20、本院卷83頁)││││人誤載為南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工保局94年1│││││月4日被保險人投保資等偽造文書│││││,以信用貸款申請書向萬泰銀行申│││││請貸款遭拒貸。││├──┼───┼───────────────┼─────────────┤│13│陳志清│被告為上開附表一編號15申請時,│如上開附表一申請欄15所示││││除檢附附表一編號15之所示偽造文│││││書外,尚有檢附亞高貿易有限公司│││││薪資單││├──┼───┼───────────────┼─────────────┤│14│陳德源│被告為附表一編號18之申請案時,│未檢附任何資料││││有檢附偽造之合作金庫銀行五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往來│││││明細而行使之。││├──┼───┼───────────────┼─────────────┤│15│陳德源│被告為附表一編號19之申請案時,│未檢附任何資料││││有檢附偽造之合作金庫銀行五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往互│││││來明細而行使之。││├──┼───┼───────────────┼─────────────┤│16│李亭潔│被告於94年4月26日,檢附華南商│檢附資料全然不同(警六卷││││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8-14頁)││││號存摺往來明細之偽造文書,填載│││││申請書向萬泰銀申請現金卡,然萬│││││泰銀行駁回申請。││├──┼───┼───────────────┼─────────────┤│17│李亭潔│被告為附表一編號22國泰銀行貸款│檢附之偽造文書如附表一申請││││申請案時,尚有檢附華南商業銀行│案編號22所載││││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往來明細1份之偽造文書而行使之││├──┼───┼───────────────┼─────────────┤│18│李亭潔│被告為附表一申請案編號23申請時│未檢附任何資料(警三卷23頁││││,有檢附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訴字卷102頁)││││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往來明細1│││││份、捷莉服裝行9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92年度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偽造文書,向國泰銀行│││││行使之。││├──┼───┼───────────────┼─────────────┤│19│李亭潔│被告於94年4月19日,有檢附華南│未檢附任何資料(警三卷13頁││││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43號存摺往來明細1份、捷莉服裝│││││行9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92年│││││度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偽│││││造文書,向國泰銀行申請得信用卡│││││。││├──┼───┼───────────────┼─────────────┤│20│黃志強│被告為附表一編號25之貸款申請案│如附表一申請案編號25所載││││時,尚有檢附松信資訊有限公司在│││││職證明之偽造文書而行使之。││├──┼───┼───────────────┼─────────────┤│21│盧信賢│被告尚有偽造盧信賢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二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往來明細。│││││││││││││││││└──┴───┴───────────────┴─────────────┘附表三:
┌──┬─────────────────┬──────────────┐│編號│名稱│沒收依據│├──┼─────────────────┼──────────────┤│1│附表一申請欄所示檢附之偽造文書上之│刑法第219條(偽造之文書業經│││偽造印文(詳如附表一申請欄、偽造文│行使於銀行,非被告所有不予沒│││書欄所載)│收)│├──┼─────────────────┼──────────────┤│2│偽造之「亞高貿易有限公司」、「許永│刑法第219條│││興」、「和記餐盒食品廠有限公司、「││││黃月琴」、「松信資訊有限公司」、「││││許崑松」、「互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張頌哲」、「華興集郵社」、「魏││││新淵」、「捷莉服裝行」、「王愛卿」││││、「新營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陳泰││││仁」印章各1枚││└──┴─────────────────┴──────────────┘附表四: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 張游玉英 亞高貿易公│1宗│內含附表一客戶編號1偽造文書欄所示之已│││司員工薪資單(5張││扣案偽造文書│││)及張游玉英信用貸│││││款資料及身分證影本│││││及客戶資料│││├──┼─────────┼──┼───────────────────┤│2│蔡博任信用貸款資料│1宗│內含附表一客戶編號2偽造文書欄所示之已│││││扣案偽造文書│├──┼─────────┼──┼───────────────────┤│3│白能杰信用貸款資料│1宗│內含附表一客戶編號3偽造文書欄所示之已│││││扣案偽造文書│├──┼─────────┼──┼───────────────────┤│4│莊燿鴻信用貸款資料│1宗│內含附表一客戶編號4偽造文書欄所示之已│││││扣案偽造文書│├──┼─────────┼──┼───────────────────┤│5│魏旭永存摺及信用貸│1宗│內含附表一客戶編號5偽造文書欄所示之已│││款資料││扣案偽造文書││││││├──┼─────────┼──┼───────────────────┤│6│江明峻信用貸款資料│1宗│內含附表一客戶編號6偽造文書欄所示之已│││││扣案偽造文書│├──┼─────────┼──┼───────────────────┤│7│黃百才信用貸款資料│1宗│內含附表一客戶編號7偽造文書欄所示之已│││││扣案偽造文書│├──┼─────────┼──┼───────────────────┤│8│陳萬進帳號存摺及信│1宗│內含附表一客戶編號8偽造文書欄所示之已│││用貸款資料││扣案偽造文書│├──┼─────────┼──┼───────────────────┤│9│客戶資料 陳吉籐 │1份│內含附表一客戶編號9偽造文書欄所示之已│││││扣案偽造文書│├──┼─────────┼──┼───────────────────┤│10│客戶資料陳韋菖│1份│內含附表一客戶編號10偽造文書欄所示之已│││││扣案偽造文書│├──┼─────────┼──┼───────────────────┤│11│客戶資料景萬和│1份│內含附表一客戶編號11偽造文書欄所示之│││││已扣案偽造文書│├──┼─────────┼──┼───────────────────┤│12│客戶資料陳志清│1份│內含附表一客戶編號12偽造文書欄所示之│││││已扣案偽造文書│├──┼─────────┼──┼───────────────────┤│13│客戶資料陳德源│1份│內含附表一客戶編號13偽造文書欄所示之│││││已扣案偽造文書│├──┼─────────┼──┼───────────────────┤│14│客戶資料李亭潔│1份│內含附表一客戶編號14偽造文書欄所示之│││││已扣案偽造文書││││││├──┼─────────┼──┼───────────────────┤│15│黃志強存摺及貸款資│1宗│內含附表一客戶編號15偽造文書欄所示之│││料││已扣案偽造文書│├──┼─────────┼──┼───────────────────┤│16│盧信賢存摺及貸款資│1宗│內含附表一客戶編號16偽造文書欄所示之│││料││已扣案偽造文書│├──┼─────────┼──┼───────────────────┤│17│電腦主機│1台││├──┼─────────┼──┼───────────────────┤│18│電腦螢幕│1台││├──┼─────────┼──┼───────────────────┤│19│列表機(MD-100)│1台││├──┼─────────┼──┼───────────────────┤│20│列表機(EPSON│2台││││OLQ3000C、│││││PHOTO-R210)│││├──┼─────────┼──┼───────────────────┤│21│電腦報表機│2箱││├──┼─────────┼──┼───────────────────┤│22│密封式薪資單│1宗││├──┼─────────┼──┼───────────────────┤│23│各類所得扣繳及免扣│1宗││││繳憑單(空白)│││├──┼─────────┼──┼───────────────────┤│24│亞高貿易公司勞工保│1宗││││險投保薪資調整表│││├──┼─────────┼──┼───────────────────┤│24│92年度綜合所得稅清│9張││││單(空白)│││└──┴─────────┴──┴───────────────────┘附表五: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郵局存摺: 劉原策 、 涂信輝 、 林沛儀 │9份││││ 陳鼎安 、 謝青亮 、 黃武龍 、 方建雄 、 陳淑 │││││美、 郭嘉偉 │││├──┼──────────────────┼───┼───────┤│2│ 王志欽 中國信託存摺│1本││├──┼──────────────────┼───┼───────┤│3│ 黃英明 華南銀行存摺│1本││├──┼──────────────────┼───┼───────┤│4│ 周聰 文台新銀行存摺│1本││├──┼──────────────────┼───┼───────┤│5│ 翁育文 新竹國際商存摺│1本││├──┼──────────────────┼───┼───────┤│6│ 陳龍霖 彰化銀行存摺│1本││├──┼──────────────────┼───┼───────┤│7│ 林育陞 萬泰銀行存摺│1本││├──┼──────────────────┼───┼───────┤│8│信用貸款及身分證影本( 蕭瑩澤 、 蔡蕙萍 │36宗││││、 沈美麗 、 林德財 、 王紫菱 、 葉耀寬 、李│││││ 文正 、 藍文章 、 陳雅雯 、 梁瑞顯 、 卯怡茸 │││││、 黃政欽 、 陳富輝 、翁育文、 黃瑞興 、周│││││ 恬翊 、 林登興 、 王聖智 、 宋智傑 、 張潤洲 │││││、林育陞、 陳依憶 、 林舜義 、 戴芳瓏 、王│││││ 宏文 、 陳淑美 、 施清泉 、 陳美速 、 莊建洲 │││││、 蔡文峰 、 陳國明 、 謝順良 、 林原弘 、李│││││ 德賢 、 李淑娟 、 陳啟川 )│││├──┼──────────────────┼───┼───────┤│9│信用貸款資料( 吳嘉雯 、 王慎言 、 郭定憲 │7宗││││、謝青亮、 王勝德 、 賴政憲 、 王振儒 )│││├──┼──────────────────┼───┼───────┤│10│匯款執據│9張││├──┼──────────────────┼───┼───────┤│11│ 王洪秋香 及 王國安 高雄市土地登記謄本正│1宗││││本│││├──┼──────────────────┼───┼───────┤│12│存摺明細影本│1宗││├──┼──────────────────┼───┼───────┤│13│客戶信用貸款名冊│11張││├──┼──────────────────┼───┼───────┤│14│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名冊│1宗││├──┼──────────────────┼───┼───────┤│15│客戶資料表│1宗││├──┼──────────────────┼───┼───────┤│16│高雄市地區承受擔保明細表│1宗││├──┼──────────────────┼───┼───────┤│17│客戶信用貸款申請書│3張││├──┼──────────────────┼───┼───────┤│18│ 張耀文 薪資單│2張││├──┼──────────────────┼───┼───────┤│19│客戶進度表│4張││├──┼──────────────────┼───┼───────┤│20│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6張││├──┼──────────────────┼───┼───────┤│21│貸款要點介紹簿│1本││├──┼──────────────────┼───┼───────┤│22│客戶資料表( 蔡政芳 、 陳福建 、 劉興吉 、│18宗││││ 李恩培 、 陳玉萍 、 莊朝清 、 羅云廷 、陳志│││││林、 陳瀅壬 、 鄭力恒 、 郭俊清 、 許錦衣 、│││││ 孫金蘭 、 朱登順 、 蔡清美 、 廖子涵 、 廖雅 │││││靜、 王安妮 )│││├──┼──────────────────┼───┼───────┤│23│ 蔡富榮 身分證影本及客戶資料表│2張││├──┼──────────────────┼───┼───────┤│24│郭嘉偉退伍令及身分證影本貸款資料│1宗││├──┼──────────────────┼───┼───────┤│25│ 陳耀文 00000000000000帳號信用貸款資料│1宗││├──┼──────────────────┼───┼───────┤│26│ 陳冠如 00000000000000帳號信用貸款資料│1宗││├──┼──────────────────┼───┼───────┤│27│ 洪淑莗 等27名客戶資料│27件││├──┼──────────────────┼───┼───────┤│28│扣繳憑單│1份││├──┼──────────────────┼───┼───────┤│29│貸款結束之客戶資料│81份││├──┼──────────────────┼───┼───────┤│30│張瑞洲大眾銀行存摺│1份││├──┼──────────────────┼───┼───────┤│31│ 劉耀南 存摺及信用貸款資料│1件││├──┼──────────────────┼───┼───────┤│32│ 卯耀文 存摺及信用貸款資料│1件││├──┼──────────────────┼───┼───────┤│33│雙銀工作進度流程日誌│2份││├──┼──────────────────┼───┼───────┤│34│貸款流程表│2份││├──┼──────────────────┼───┼───────┤│35│客戶資料索引│1份││├──┼──────────────────┼───┼───────┤│36│客戶進度表│1份││├──┼──────────────────┼───┼───────┤│37│日曆行程表│1份││├──┼──────────────────┼───┼───────┤│38│提款卡及薪資資料│1份││├──┼──────────────────┼───┼───────┤│39│工作用磁片│1份││├──┼──────────────────┼───┼───────┤│40│ 郭岳靈 等38名客戶資料│38份││├──┼──────────────────┼───┼───────┤│41│ 師清原 存摺、提款卡、薪資資料│1份││├──┼──────────────────┼───┼───────┤│42│ 莊文慶 、莊建洲存摺及金融卡│2份││├──┼──────────────────┼───┼───────┤│43│ 陳怡安 存摺│1本││├──┼──────────────────┼───┼───────┤│44│連續號碼章│1個││├──┼──────────────────┼───┼───────┤│45│丁○○名片│1盒││├──┼──────────────────┼───┼───────┤│46│切割紙台│1個││├──┼──────────────────┼───┼───────┤│47│碎紙機│1個││├──┼──────────────────┼───┼───────┤│48│盧信賢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二林分行帳號│1本││││00000000000號存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