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3號上訴人即原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局南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原名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65,027元,應徵裁判費107,9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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