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8號原告 孫梅華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原告與被告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癌治療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9,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3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