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2號原告 吳易環
吳敏旭 吳姓孝 吳念孝 被告 謝勝權
永勝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昕湄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04年度審交易字第94
5號,後改分為:104年度交簡字第58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沈宗興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