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3年度重簡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一六六四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佳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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