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一六六四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佳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