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8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8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861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林政緯
王又 加被告 阮靚軒 (原姓名 阮昭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謝佳妮┌────────────────────────────────────┐│附表:109年度基小字第861號│├──┬─────┬───────────┬───────────────┤│編號│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計算期間及金額(民國、新臺幣)││││││├──┼─────┼───────────┼───────────────┤│1│39,094元│自9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自94年7月15日至清償日止,逾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1計算。│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2│6,352元│自94年9月9日起至104年8│自9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月給付40元。││││分之17、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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